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第四章 评价流程第二十一条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形成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及时向被评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报。制定机关金融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