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第四章 评价流程第二十条监管复审小组形成复审评价结果后,应提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本级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审核批准后的结果,即为小微金融监管评价最终结果。制定机关金融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