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涵。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监管评价(以下简称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定量与定性并行。兼顾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客观性、全面性和灵活性,以定量指标为重点,突出实效评价,定量指标的总分值高于定性指标。

(二)总量与结构并重。以监管目标为导向,通过多维度评价,在持续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供给总量稳定增长的同时,引导不同类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入开展差异化竞争,优化服务结构,扩大服务覆盖面。

(三)激励与约束并举。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衡量该年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的主要依据,与差异化监管政策制定和执行、现场检查以及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的政策试点、奖励激励等工作有效联动。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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