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四章 评价流程

第十八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综合前期信息采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评结果,并结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关情况,开展监管初评。

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的监管初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普惠金融职能司局牵头,按照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协调机制实施。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一级分行的监管初评,由属地金融监管局普惠金融职能处室牵头,根据内部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协调机制具体开展。

初评人员应当对照《评价指标表》,逐项填写银行业金融机构得分情况及评分依据,并保存好相应的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初评人员可根据评价工作需要,参照第十七条规定,补充收集相关信息。属于必须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证明材料的评价指标,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补充提交证明材料,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愿或不能按要求提供的,相关指标应直接判定为最低分值。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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