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四章 评价流程
第十七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通过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协调机制,全面收集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信息,为监管评价做好准备。监管信息收集工作原则上由监管初评牵头职能部门负责。信息收集内容及渠道包括:
(一)定量评价指标,原则上以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获取的数据为准。
定量指标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确无数据的,可通过监管检查报告、银行内外部审计报告、银行年报等材料获取。
(二)定性评价指标,可从以下方面收集相关信息:
1.要求银行提供本行正式印发的文件(包括内部制度文件、会议纪要、考核评价通报、内外部审计报告等)。
2.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开展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调研、调查、检查、督导、督查、暗访中反映的,经核查属实的情况。
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接到的有关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信访、举报、投诉等,经核查属实的情况。
4.其他国家机关开展的有关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外部审计、检查、处罚等情况。
5.在前述材料的基础上,通过现场走访、抽查、监管会谈等途径进一步掌握的情况。
- 制定机关
- 金融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