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四章 评价流程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及《评价指标表》,对本行年度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情况开展自评,并于次年2月底前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自评结果。书面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自评等级,各项评价要素及指标得分,对每项评价指标得分的证明材料。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高度重视、严肃对待自评工作,做到客观、全面、证据充分。对于自评得分显著高于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得分,且自评得分缺乏必要证据支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视情形进行额外扣分。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提交的自评证明材料,应当确保真实性。对于提交虚假证明材料、影响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评价结果应直接认定为四级。
《评价指标表》规定需作为评价参照值的监管统计数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在银行自评工作开始前,以适当形式向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告知。
- 制定机关
- 金融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