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 / 第十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第十条第三章 评价机制第十条小微金融监管评价按年度进行,评价周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金融监管局当年度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工作原则上应于次年4月30日前完成。制定机关金融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