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技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持有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九条

第九条

持密单位在境内与非涉外机构、人员开展科学技术交流、合作、转移转化等活动,如果涉及保密要点,应当由持密单位报请原定密机关、单位批准。

持密单位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活动内容及必要性说明,活动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保密要点的说明,拟知悉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机构、人员情况说明,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制定机关
科技部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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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持有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