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技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持有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第七条
持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涉密岗位及其类别,将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确定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持密单位应当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审查,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加强对涉密人员的保密宣传、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对涉密人员发表论文、申请专利、新闻出版、参加学术交流等公开行为及出国(境)活动进行审查和保密提醒。
持密单位应当保障涉密人员正当合法权益,不得因其成果不宜公开发表、交流、推广而影响其评奖、表彰和职称评定。对确因保密原因不能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应当对论文的实际水平给予客观、公正评价。
持密单位应当对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与涉密人员签订脱密期保密承诺书,明确未经本单位批准,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不得从事任何与其知悉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相关的工作,直至解密为止。
- 制定机关
- 科技部 国家保密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