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技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持有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第六条
持密单位应当记录本单位持有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名称、密级、保密期限、保密要点和知悉范围,及其变更和解除情况,并做好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档案归档工作。
持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管理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文件、资料、档案、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和移动存储介质、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工作场所、保密要害部门和部位、会议和活动等,建立管理台账。
承担涉密科学技术项目的持密单位应当在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立项批复、项目实施、结题验收、涉密成果转化及奖励申报等各环节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制度,加强涉密科学技术项目保密管理。
- 制定机关
- 科技部 国家保密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