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技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持有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第四条

持密单位应当实行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负总责,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开展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制定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日常工作。

制定机关
科技部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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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持有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