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技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持有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第四条
持密单位应当实行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负总责,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开展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制定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日常工作。
- 制定机关
- 科技部 国家保密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持密单位应当实行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负总责,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开展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制定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