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科技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持有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科技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持有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1月4日由原国家科委和国家保密局发布的《国家秘密技术项目持有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成字〔1998〕003号)同时废止。制定机关科技部 国家保密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