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技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持有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持密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保密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应当依法接受和配合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保密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并依照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措施,按期整改落实。

制定机关
科技部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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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持有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