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技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持有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持密单位发生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组织形式、股权等变更,资产重组、并购、发行上市,以及核心涉密人员变动等影响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管理的事项时,应当在继续做好保密工作的同时,及时向上级机关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 制定机关
- 科技部 国家保密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持密单位发生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组织形式、股权等变更,资产重组、并购、发行上市,以及核心涉密人员变动等影响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管理的事项时,应当在继续做好保密工作的同时,及时向上级机关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