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技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持有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第十条
持密单位与涉外机构、人员(包括境外组织、机构、人员,境外驻华组织、机构或者外资企业等)开展科学技术交流、合作、转移转化等活动,如果涉及保密要点,应当由持密单位报请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持密单位收到审查批准的书面决定后,应当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开展后续工作,并与涉外机构、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
绝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确需提供的,应当经中央国家机关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机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对外提供应当报中央国家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对外提供应当报中央国家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持密单位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申请审查的公文(含涉外活动内容及必要性说明),涉外活动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保密要点的说明,拟知悉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涉外机构、人员情况说明,涉外活动的风险评估、保密措施及泄密应急管理措施等情况说明,拟与涉外机构、人员签订的保密承诺书文本,原定密机关、单位审查意见,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制定机关
- 科技部 国家保密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