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令(二〇二〇年第4号)《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五条

援外项目咨询服务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资格条件:

(一)系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

(三)具备能够从事对外援助工作的专业部门和五名以上咨询工作人员,其中主要业务负责人从事咨询业务不少于十年;

(四)具备相应类别的境内(外)咨询服务业绩,具体业绩标准另行公告;

(五)前两个会计年度未出现亏损;

(六)前两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违反有关援外管理规章受过行政处罚;

(七)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八)具有良好的经营诚信表现。

制定机关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令(二〇二〇年第4号)《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