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令(二〇二〇年第4号)《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咨询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际发展合作署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援外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的;
(二)以出租、出借等方式非法转让援外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的;
(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获得援外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