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令(二〇二〇年第4号)《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资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际发展合作署可依据职权或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撤销援外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援外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许可决定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援外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许可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援外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许可的。
咨询服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资格的,国际发展合作署应撤销其资格。
- 制定机关
-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