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令(二〇二〇年第4号)《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援外项目咨询服务单位是指经资格认定,可承担中国政府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任务的法人组织。

援外项目咨询服务单位包括:

(一)可行性研究单位,承担援外项目可行性研究任务。具体分为:

1.工程类可行性研究单位,承担援外成套项目、以附带工程为主的技术援助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任务。

2.物资类可行性研究单位,承担援外物资项目、以提供物资为主的技术援助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任务。

3.服务类可行性研究单位,承担规划编制、政策咨询、教育培训、技术服务等以派遣专家为主的技术援助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任务。

(二)项目咨询单位,承担援外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准备性技术研究、项目建议书编制、援外优惠贷款申请报告编制、重大战略项目融资方案编制和项目申请等立项前期咨询服务任务。

(三)评估咨询单位,承担援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建议书评估、援外优惠贷款申请报告评审、重大战略项目融资方案和项目申请报告评估、项目实施情况后评估任务。

(四)经济技术咨询单位,承担援外项目概预决算的编制和审查、合同价款审定任务。

制定机关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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