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令(二〇二〇年第4号)《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资格管理
第十八条
援外项目咨询服务单位发生单位名称、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出资情况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国际发展合作署备案,提供以下文件:
(一)变更申请表;
(二)变更登记证明文件;
(三)变更后的相关证明文件。
- 制定机关
-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资格管理
援外项目咨询服务单位发生单位名称、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出资情况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国际发展合作署备案,提供以下文件:
(一)变更申请表;
(二)变更登记证明文件;
(三)变更后的相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