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令(二〇二〇年第4号)《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资格管理

第十八条

援外项目咨询服务单位发生单位名称、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出资情况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国际发展合作署备案,提供以下文件:

(一)变更申请表;

(二)变更登记证明文件;

(三)变更后的相关证明文件。

制定机关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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