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令(二〇二〇年第4号)《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
准予延期的,国际发展合作署颁发准予延期的许可文件;不予延期的,国际发展合作署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咨询服务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制定机关
-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资格审查
准予延期的,国际发展合作署颁发准予延期的许可文件;不予延期的,国际发展合作署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咨询服务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