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令(二〇二〇年第4号)《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省级主管部门和国际发展合作署根据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对申请进行初核或审核,国际发展合作署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制定机关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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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令(二〇二〇年第4号)《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