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令(二〇二〇年第4号)《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认定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令(二〇二〇年第4号)《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资格审查第十六条省级主管部门和国际发展合作署根据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对申请进行初核或审核,国际发展合作署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制定机关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