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令(二〇二〇年第4号)《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认定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令(二〇二〇年第4号)《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第十五条第三章 资格审查第十五条取得资格的咨询服务单位需要延续资格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根据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向国际发展合作署或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制定机关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