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令(二〇二〇年第4号)《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向省级主管部门申请的,省级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将申请文件连同初核意见一并报国际发展合作署审核。

制定机关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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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令(二〇二〇年第4号)《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