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令(二〇二〇年第4号)《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认定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令(二〇二〇年第4号)《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第十二条第三章 资格审查第十二条向省级主管部门申请的,省级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将申请文件连同初核意见一并报国际发展合作署审核。制定机关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