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令(二〇二〇年第4号)《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认定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令(二〇二〇年第4号)《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第三章 资格审查第十一条在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和机构登记的咨询服务单位直接向国际发展合作署提交申请,其他单位向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制定机关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