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第九条

第九条

赴境外举办中国广播影视节(展),可由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举办,须符合国家外交和对我国港、澳、台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事先报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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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