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 / 第九条独立法条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九条赴境外举办中国广播影视节(展),可由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举办,须符合国家外交和对我国港、澳、台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事先报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