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 / 第七条独立法条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七条在综合性文化活动中举办涉外电影展映活动的,举办单位须持文化行政部门对该综合性文化活动的批准文件,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者相关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