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国际性广播影视科研、学术交流活动可由全国性广播影视社会团体、行业组织或广播影视科研、教学、研究机构举办,须报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拟展映的境外影片须报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国际性广播影视科研、学术交流活动可由全国性广播影视社会团体、行业组织或广播影视科研、教学、研究机构举办,须报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拟展映的境外影片须报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