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国际性广播影视科研、学术交流活动可由全国性广播影视社会团体、行业组织或广播影视科研、教学、研究机构举办,须报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拟展映的境外影片须报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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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