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

国家鼓励各相关单位依法与境外国家(地区)开展对等交流互办电影展映等活动。 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在境内举办上述活动须报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其他单位在境内举办上述活动,如涉及多个国家(地区),该活动须报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如只涉及单一国家(地区),须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其拟展映的境外影片须经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时应同时抄报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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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