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在境内外举办国际性广播影视节(展)、中外政府间广播影视节(展)和设评奖的全国性广播影视节(展),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举办或与国家相关政府部门、地方政府等联合举办。 全国性广播影视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经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举办设评奖的全国性广播影视节(展)。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在境内外举办国际性广播影视节(展)、中外政府间广播影视节(展)和设评奖的全国性广播影视节(展),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举办或与国家相关政府部门、地方政府等联合举办。 全国性广播影视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经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举办设评奖的全国性广播影视节(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