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0日起施行。《举办、参加中外电影节、展管理规定》(广发影字〔1998〕94号)同时废止。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