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 / 第二条独立法条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条举办国际性广播影视节(展)、节目交流活动和设评奖的全国性广播影视节(展),须经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