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

举办国际性广播影视节(展)、节目交流活动和设评奖的全国性广播影视节(展),须经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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