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在境内举办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广播影视节(展)、节目交流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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