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在境内举办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广播影视节(展)、节目交流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