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举办单位应在广播影视节(展)结束后三十日内,将举办节(展)情况报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