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举办单位应在广播影视节(展)结束后三十日内,将举办节(展)情况报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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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