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参加国际性广播电视节(展)、节目交流活动的广播电视节目出入境,须按照海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获准在境内参赛、参展的境外影片入出境,由节(展)等有关活动的举办单位持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者相关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拷贝临时入出境手续;赴境外参加电影节(展)并已备案的影片出入境,由参展单位持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相关文件到海关办理拷贝临时出入境手续。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参加国际性广播电视节(展)、节目交流活动的广播电视节目出入境,须按照海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获准在境内参赛、参展的境外影片入出境,由节(展)等有关活动的举办单位持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者相关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拷贝临时入出境手续;赴境外参加电影节(展)并已备案的影片出入境,由参展单位持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相关文件到海关办理拷贝临时出入境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