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赴境外参展的国产电影片由出品单位报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合拍电影片由各方出品单位共同报送备案。备案应在节(展)举办二十天前报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复印件; (二)拟参加电影节(展)的名称、时间、地点; (三)该电影节(展)主办单位的邀请函及中文译文; (四)电影片出品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及通信地址; (五)如需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向海关出具电影片拷贝临时出入关函,须在申请中提出并注明出入海关的名称及时间。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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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