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广播影视节(展)的举办单位、参展单位应遴选内容健康,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较高的影视片(剧)和其它广播影视节目参加节(展)。 入境参赛的境外电影片,须报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入境展映的境外影片,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赴境外参展的电影片报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入境参赛、展播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须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赴境外参展的广播电视节目,送展单位应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有关节目内容要求进行审查后,事先报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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