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举办国际性广播影视节(展)、节目交流活动和设评奖的全国性广播影视节(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整体布局和规划要求; (二)如设评奖,应符合国家有关文艺评奖的规定; (三)成立举办活动的专门工作机构和制定切实可行的办节(展)方案; (四)举办综合性国际电影节(展)和设评奖的全国性电影节(展)的,还应具备专业标准的放映设备、设施; (五)节(展)活动符合国家有关外交方针、政策。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