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邮政管理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