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统计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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