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邮政行业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是全国邮政行业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管理、监督全国邮政行业统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管理、监督本辖区的邮政行业统计工作。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为邮政管理部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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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