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予以通报,并移交政府统计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二)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三)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予以通报,并移交政府统计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二)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三)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