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
第三十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内部各职能机构在向有关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提供相关资料涉及使用统计信息时,应当使用已予以发布的统计资料。需要使用未予以发布的统计资料时,应当经统计机构同意。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
邮政管理部门内部各职能机构在向有关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提供相关资料涉及使用统计信息时,应当使用已予以发布的统计资料。需要使用未予以发布的统计资料时,应当经统计机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