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

第三十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内部各职能机构在向有关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提供相关资料涉及使用统计信息时,应当使用已予以发布的统计资料。需要使用未予以发布的统计资料时,应当经统计机构同意。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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