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统计机构负责汇总、审定全国邮政行业统计资料,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予以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审定本行政区域邮政行业统计资料,经本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后予以发布。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审定本辖区邮政行业统计资料,经本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后予以发布。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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