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

第三十二条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交接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及电子数据信息等统计资料,实行专人管理,不得涂改、丢损和随意销毁。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至少保存五年。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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