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
第三十二条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交接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及电子数据信息等统计资料,实行专人管理,不得涂改、丢损和随意销毁。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至少保存五年。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交接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及电子数据信息等统计资料,实行专人管理,不得涂改、丢损和随意销毁。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至少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