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统计调查管理第十八条邮政行业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重复。地方邮政行业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全国邮政行业统计调查项目重复。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