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七条

邮政行业统计调查项目按照下列规定制定、备案或者审批: (一)全国邮政行业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报国家统计局备案。其中统计调查对象超出邮政管理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二)地方邮政行业统计调查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制定,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并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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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