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七条
邮政行业统计调查项目按照下列规定制定、备案或者审批: (一)全国邮政行业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报国家统计局备案。其中统计调查对象超出邮政管理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二)地方邮政行业统计调查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制定,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并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统计调查管理
邮政行业统计调查项目按照下列规定制定、备案或者审批: (一)全国邮政行业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报国家统计局备案。其中统计调查对象超出邮政管理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二)地方邮政行业统计调查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制定,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并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