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六条

邮政行业统计调查项目由邮政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制定。制定邮政行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经过论证。 邮政行业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全国邮政行业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邮政行业统计调查项目。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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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