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第四条第四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法治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部门的行政应诉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工作机构为应诉承办机构,负责承办相应的行政应诉工作。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