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人民法院对本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处理建议的,应当组织研究,并于60日内向人民法院反馈处理意见。发现该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及时废止该规范性文件,并向社会公开。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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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